李某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因公司未支付其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诉状中列明原告本人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既是本案的原告又是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既作为原告陈述,又要代表被告答辩,形成“自己告自己”的奇特景象。
其实,在这个案子中,当李某起诉公司时就不应该再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了,公司应该另行选任代表人作为法人代表参加诉讼。
(三)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经理的关系
董事长是依照法律规定,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董事长职权主要包括负责主持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等。
经理是在法人中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自然人,是法人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人员。法人中是否设经理,根据公司性质和规模而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必须设经理。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决定,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职责主要是对法人内部生产经营工作的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