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相对,情感论就其通常表现而言,乃属于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它否认在伦理学中存在有效性的概念,这种理论不承认任何惟一合理的伦理考量方法;相反,凡是有效的东西,凡是能使人与人之间、人的身心之间和谐的东西,都是可以合理存在的。的确,按照这一理论,无效的推理也是好的,因为它仅仅是无效而已;这样一来,人们就无法“客观地”批评伦理确信,认为它是有缺陷的、不正确的或错误的。
另一方面,情感论不必定就属于方法论的相对主义。例如,如果人们坚持认为,伦理陈述只是表达囊括一切的、非个人的态度,那么,一旦说话人并没有他意指的那种囊括一切的、非个人的态度,伦理陈述可能就是“错误的”。同样,如果伦理语言有某种“语境隐义”,或作了某种“断言”,伦理陈述也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伦理陈述如果不是“不正确的”,至少也是“误导人们的”——如果说“语境隐义”或“断言”伦理语言与众不同并不令人满意的话。[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