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做某事的意向,预设着:当事人认为(无论对错),他能够获得他所意向的对象。他认为他不可能成就的事情,他也不会去尝试。这样说是为了对实践论证中所涉及的意志和认知态度之间的关系作概念上的观察。根据观察可知,在“要求”和“能够”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一个人可能要求做某件他知道他不能做的事。但是,如果他的要求不想仅仅停留在“无根据的希望”上,他就必须形成获得这种能力的意向。例如,他可以下决心学会做它。这在逻辑上又预设了:在其主观估计中,他能够学会做该事情。
能力或者是天生的,或者是由生物和物理因素决定的,或者是后天获得的。智力和记忆力、健康状况和体力是自然界的恩赐——自然对人们的赋予是不平等的,且使得依赖于这些赋予所获得的能力在同一个体的一生中也不断变化。但是,在相当广的范围之内,自然赋予人们的能力是大致相等的,而且,人们之间存在的差别可以通过关心或者训练的结果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
能力的习得经过学习、指导和教育而发生。这些大都属于社会的制度化过程。但是,由于个人对做事的可能性的探究,由于创造性的努力,也能获得新的能力。所以,对于获得能力而言,那些具有技术发明品性的人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社会上举足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