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府为了防御和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还设立了常平仓和预备仓。如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福建有人倡议设常平仓,明神宗诏命予以嘉奖。三十九年(1611年),又命于边镇设常平仓,并且强调常平仓“有裨边镇”[116]。这些防御性的仓储设施,积米谷于米丰之时,而粜粮于灾成之日,对缓解百姓的生活压力、减少百姓的流徙、恢复社会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17]
民间的福利机构与社会公益事业 明政府除建立一些官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还提倡和鼓励民间建立福利机构。在宗族势力较为发达的地区,宗族内部的福利与公益自成一体,成为明代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明政府鼓励和奖励私人对受灾百姓的救济,以此来弥补政府财力和物力的不足。其做法是:第一,以官职相劝。据《明史·食货志二》载,明宪宗时“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七品止”。劝赈是明政府对做公益事业人的一种奖励。如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五月,原任副使郭东藩因为输“赈粟千石”,所以被朝廷赐“建坊,特加三品服”,以示奖励。[118]第二,以功名相劝。获取功名是当时人们提高社会地位、声望的手段之一,因此明政府常用赐给功名的方式来劝赈。如明宪宗时规定,“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119]。第三,是以名誉相劝。明代名分与社会地位相连,所以以名誉来劝赈也能激发一些人的赈济热情。《明神宗实录》中载:万历十四年(1586年)七月,户部遵奉敕谕,题称:“第各省勘至灾伤,已据分数议蠲、议赈”,“再照饥民众多,钱粮有限,赈济之费,诚恐难继。查得万历十年题有义民输粟事例,千石以上者,建坊旌丧,百石以上者,给予冠带,合照例举行,以为救荒之助。”神宗依奏恩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