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代一些法规上也可看出,夫妇双方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丈夫对绝大多数家产都有支配权,而妻子支配的财产只有若干陪嫁品而已。一些礼法还单方面规定了男子“去妻”的七种情况:“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89]当然,汉代夫权还未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故而在给予了男子更多的权力的同时,也允许妇女在一定条件下有与男子离婚的自由,如丈夫品行不良;丈夫患有恶疾;丈夫家中贫苦,无法生活;女方家庭与男方家庭发生激烈矛盾。妇女都可提出离婚。尽管法律给予妇女的权利极其有限,但总还没有达到没有任何自由权的地步。这说明尽管当时在理论上反复阐说妇女的极端服从,但实际操作中仍有可以回旋的余地。
春秋战国时代,男女之间关系比较宽松。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开始用法律维护贞节。汉承秦制,继续提倡贞节,并大力予以表彰,开始将节烈与否当作评价妇女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尺,把毁灭人性的所谓“贞操带”套在了妇女身上。汉宣帝神爵四年(前58年)诏赐“贞妇顺女帛”[90]。东汉安帝元初六年(119年)诏赐“贞妇节义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91]。用名利引诱女性作贞妇、节妇。这一行动在当时虽然收效甚微,如汉代妇女改嫁、再嫁有相当的自由等。但它对后世影响甚大,后世帝王多效仿这一办法,力表旌节,使之成为残害妇女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