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 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 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准则的规定。
所谓“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 是指农作物、林木和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畜禽” 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水产苗种” 是指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 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种养殖” 是指一切与种植、养殖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