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皇朝对全国区域总志编纂的重视,是方志迅速发展的推动力之一。洪武三年(1370年)、十六年(1383年)、永乐十六年(1418年),先后颁发了编集、撰修全国总志的诏书和条例。条例规定志书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分野疆域、城池、山川、坊廓、镇市、土产、贡赋、风俗、户口、学校、军卫、郡县廨舍、寺观、祠庙、桥梁、古迹、人物、仙释、杂志、诗文,这些促进了方志编纂的规范化。其后,景泰七年(1456年)撰成的《寰宇通志》,天顺五年(1461年),撰成的《大明一统志》,皆依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编次,分记有关内容。全国总志的频频编纂和伴之以不断面向地方的“征志”,推动了府、州、县志的撰修,从而形成了“今天下自国史外,郡邑莫不有志”(张邦政的万历《满城县志·序》)。不少州、县的志,不断改修、增修,修志已成为一项很突出的社会性工作。从通志(省志)至府志、州志、县志,反映了明皇朝疆土管理的行政系列;此外还有反映军卫系列的卫志的撰修,[2]都是明代方志之社会性的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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