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一个人处在不可逆转的昏迷之中。撤去食物和其他维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以结束他的生命,或者由于不能提供治疗手段保护他的生命,这种情况表明缺乏人的生命价值所要求的尊重吗?一个人面对无穷无尽的、无法忍受的病痛而寻求结束生命,这样做表明他缺乏对他或她自己的生命的尊重吗?这些问题是有争论的,但我相信这两个案例中的回答都是“不”。这表明,当赞扬人的生命的价值包含很强的保护生命和不摧毁它的理由时,这些理由受到“一个人的生命有理由延续或者需要活下去”的限定。
正如谋杀表示对人的生命缺乏尊重,也可以有自杀表示对人的生命缺乏尊重的例子。我们可以说,一个人出于犬儒主义的信念认为一切都无意义,因而自杀,或者因为失恋被爱人抛弃,因而自杀,他或她表现出对生命的价值缺乏理解,允许自己的生命被浪费。一个人想要活着,但无所事事,他只是在消磨生命,或者在犬儒的虚无主义泥潭中打滚,对这样的人我们也可以说出同样的话。这样的人与刚才讲的受到批评的自杀,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看不到他们拥有继续活下去的理由,比如,他们有可能取得成就,可以对他人行善,能够得到快乐,这些都是可以活下去的理由。至少就我们所说的生命是这个人的生命而言,他的生命的价值可以等同于他活着的理由。这与前不久得出的结论吻合,我们有理由保护生命,但仅仅是在这个人有理由继续这样活下去或者想要这样活下去的时候。所以我们可以说,承认人的生命的价值就是把每个人都当作理由的处所来尊重,也就是说,承认他们想要活下去,以及想要生活得更好的理由和力量。